1、中醫藥工作總結1 為了繼承和發揚中醫藥事業,我院在市衛生局的領導下,利用有限的衛生資源積極開展了中醫藥工作,現將我院中醫藥工作總結如下: 中醫藥工作基本情況 (一)科室設置及人員配備、診療情況。 中醫科門診:中醫醫師2人。 進一步完善了中醫門診工作。 設有專門中醫科,并有專門的門診登記。
2、配置中醫診療設備,運用中藥飲片、針灸等6種以上中醫藥技術方法,開展常見病、多發病中醫基本醫療和預防保健服務。 (五)加強綜合醫院中醫藥工作。 開展了綜合醫院中醫藥工作示范單位建設,加強中醫隊伍建設,加強中醫臨床科室、中藥房、中藥煎藥室規范化建設,提升中醫藥服務能力。
3、中醫藥工作總結1 根據基層常見病多發病中醫藥適宜技術推廣項目要求,為了推進醫院中醫藥服務體系建設,提高中醫藥服務能力,充分發揮中醫藥適宜技術防治常見病多發病的優勢和作用,更好地為廣大人民群眾健康服務,醫院精心安排部署、組織實施了基層中醫院基層常見病、多發病中醫藥適宜技術推廣項目。
黑龍江省中醫藥管理局的職責經歷了一定的調整,以下是具體變動內容:首先,取消了先前由省政府已正式宣布撤銷的行政審批事項,以簡化行政程序和提高效率。其次,原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的部分職責被轉移至省衛生廳,包括負責食品安全的綜合協調工作和處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職能。
黑龍江省衛生廳在職責調整方面進行了以下改革:首先,取消了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以提升行政效率和優化管理流程。其次,將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的食品安全綜合協調和食品安全重大事故查處的職責劃入衛生廳,以強化食品安全監管職能。
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二)加強促進中醫藥和民族醫藥事業發展、繼承和發展中醫藥文化的職責。(三)加強中醫藥人才培養、中醫藥師承教育職責,提高農村和城市社區中醫藥人員的職業素質和技術水平。
省中醫藥管理局牽頭擬訂全省中藥產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 與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有關職責分工。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負責鹽業行業管理,承擔國家和省級儲備食鹽管理職責。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食鹽質量安全監督管理。
衛生部的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主要有以下調整:第一,明確衛生部管理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和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第二,調整部分職責。
而部分由國務院部委管理的國家局,比如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由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管理)、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管理)是副部級單位。司局級:部委內設的若干司,諸如衛健委下的醫政司、發改委下的物價司,都是司局級。各省級、直轄市的衛健委屬于省級行政單位,也是這個級別。
中醫綜合診所審批條件中醫(綜合)診所是指以提供中醫藥門診診斷和治療為主的診所,中醫藥治療率不低于85%。
中醫綜合診所的診療科目是中醫科。所謂的“中醫(綜合)診所”是為了和備案制的“中醫診所”相區分而出現的新名詞。備案制的“中醫診所”是指在中醫藥理論指導下,運用中藥和針灸、拔罐、推拿等非藥物療法開展診療服務,以及中藥調劑、湯劑煎煮等中藥藥事服務的診所,中醫藥治療率100%。
醫師證掛靠在診所與備案在診所的不同備案制度下的中醫診所,所提供的必須100%是中醫技術,而審批制度下的中醫(綜合)診所,規定是以提供中醫藥診療為主的診所,可以提供不超過15%的西醫技術服務,比如輸液、打針等等,但中醫診療的比例必須達到85%以上。因此,兩者的診療范圍有著明顯區別,不能混為一談。
中醫(綜合)診所是指以提供中醫藥門診診斷和治療為主的診所,中醫藥治療率不低于85%。
中醫藥法于2017年7月1日正式實施,標志著中國對中醫藥事業的重視和規范化管理的開始,為中醫藥行業的健康發展提供了法律保障。中醫藥法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立法機關制定的關于中醫藥事業的法律法規。中醫藥法于2009年12月25日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并于2017年7月1日正式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是為繼承和弘揚中醫藥,保障和促進中醫藥事業發展,保護人民健康制定的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于2016年12月25日通過,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為了推動中醫藥的繁榮發展,于2017年7月1日施行了《中醫藥法》,正式取代了2020年4月2日廢止的《中醫藥條例》。
《中醫藥法》以繼承和弘揚中醫藥,保障和促進中醫藥事業發展,保護人民健康為宗旨,遵循中醫藥發展規律,堅持繼承和創新相結合,保持和發揮中醫藥特色和優勢,運用現代科學技術,促進中醫藥理論和實踐的發展,從法律層面明確了中醫藥的重要地位、發展方針和扶持措施,為中醫藥事業發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中醫藥事業發展和管理,應當遵守本規定。第三條 中醫藥事業是我國醫藥衛生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國家大力發展中醫藥事業,實行中西醫并重的方針,建立符合中醫藥特點的管理制度,充分發揮中醫藥在我國醫藥衛生事業中的作用。
法律分析:大力發展中醫藥事業,傳承精華、守正創新,遵循中醫藥發展規律,建立符合中醫藥特點的管理制度,保持和發揚中醫藥特色和優勢,促進健康北京建設、增進人民群眾健康。貫徹中西醫并重方針,支持中西醫相互尊重、相互學習、相互補充、協調發展,借鑒現代科學技術,促進中醫藥理論和實踐創新。
第一條 為促進中醫藥傳承創新發展,遵循中醫藥研究規律,加強中藥新藥研制與注冊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藥品注冊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本規定。
本法所稱中醫藥,是包括漢族和少數民族醫藥在內的我國各民族醫藥的統稱,是反映中華民族對生命、健康和疾病的認識,具有悠久歷史傳統和獨特理論及技術方法的醫藥學體系。中醫藥事業是我國醫藥衛生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